申命記21章
處理被殺案件的條例
1 「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誰殺的, 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。 3 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羣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, 4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 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,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,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。 6 那城的眾長老,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,要在那山谷中,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, 7 禱告說: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,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 8 耶和華啊,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,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。 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」
2021年10月31日研經釋義
娶被擄婦女的條例
10 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 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 12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,她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 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,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 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」
勿以私愛廢長子立幼子
15 「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, 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; 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,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
對待不肖子的條例
18 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, 19 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裏, 20 對長老說:『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 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,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
22 「人若犯該死的罪,被治死了,你將他掛在木頭上。 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。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。」
2021年11月01日研經釋義